2022/06/09【聯合報】 賴昭穎
財政部賦稅署今天發布解釋令,針對依法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的民眾,若符合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的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原所有權人死亡等三種情況,導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不需要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官員表示,房地合一稅於105年1月1日實施,並於去年7月1日推動房地合一稅2.0,而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重購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且符合自住規定,均可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就已(應)繳納稅款範圍內,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率計算應退還或扣抵之稅額。
不過,自住房地的認定是以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且該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官員說,針對房地合一稅重購退還或扣抵優惠,民眾出售及購買的房屋均應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辦妥戶籍登記的要件,且為避免投機,以落實保障自住權益的立法目的,重購後5年內該重購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款。
也就是說,依規定個人於重購後5年內,應於重購地自住房屋辦妥戶籍登記。但實務上可能發生前述三種無法持續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的特殊情形,考量這三種情形不屬投機且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因此發布解釋令規範這些狀況的房屋免予追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