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7 經濟日報 廖珮君
為避免銀行資金透過融資公司流入房市,成打炒房破口,金管會要求各銀行對融資公司授信應設四道防線,一、追蹤資金流向,二、融資用途為不動產須遵守央行規定,三、納入銀行不動產總量管制,四、其他授信部分要求融資公司簽切結,禁再融資給建商。
民進黨立委郭國文日前在立法院財委會質疑,銀行以2%低利貸款給融資公司,融資公司轉手以12%至14%再融資給建商,讓資金最終仍流入不動產市場,此舉猶如監理套利更成為打炒房破口,要金管會研擬規定。
金管會上周五(13日)發函銀行公會,要求各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授信,須設四道防線。
第一,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授信,應覈實辦理徵授信審核,評估資金用途和授信額度合理性,並應定期追蹤資金實際用途與原申貸用途是否相符。
第二,若融資租賃公司資金用途,是不動產業資金融通(如融資給建商),銀行應了解融資租賃公司相關風險控管機制,揭示在徵授信資料。
同時要求融資租賃公司辦理該等資金融通時,應遵循「央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相關條件、額度限制與其他控管措施。
簡單說,一旦融資公司把錢借給建商時,銀行須要求融資公司借貸時,必須遵守央行選擇性信用管制規定,例如對土建融、餘屋、工業區閒置土地等貸款條件、成數限制等。
第三,金管會已要求各銀行須針對「免計入」銀行法第72-2條不動產限額的項目(例如都更危老),自訂一個不動產放款的總量管制,對融資公司放款給不動產業者的融資金額,也須併入計算,且銀行不能因此提高該總量限額。
簡單說,從銀行端資金流往融資公司、再流向建商,須納入銀行端不動產放款總量管制。
第四,銀行對融資租賃公司其他授信,應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切結或承諾資金不得流用至不動產業相關資金融通,並約定如發現違反切結或承諾時的處理方式。
金管會表示,已研議將資本額達一定規模以上的上市櫃融資租賃公司,指定為金融服務業,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納管,並已委外研究制定融資公司專法。